專利權人辦理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門對當事人已經締結并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對外公示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知識產權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后,當事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應當共同委托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辦理備案手續。
當事人辦理登記,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使不生效 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補辦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