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或者發明人發生變化時,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等發生變化時,依據《專利法》的規定,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應的手續。
(1)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自專利局發出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的轉移自登記日起生效,登記日即上述的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2)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生效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以及已進入專利公布或公告準備的有關事項,仍以變更前為準。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在何時繳納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