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中商標使用的界定
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中商標使用的界定
【案情摘要】
原告: 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江蘇省物資集團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健康第一有限公司對江蘇省物資集團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物資集團公司)受讓的第1129187號“GNC”商標(涉案商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局裁定撤銷涉案商標。物資集團公司復審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物資集團公司意圖使用了涉案商標,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物資集團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信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張,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富樂公司在注冊涉案商標后,許可物資集團公司使用涉案商標,在1999年雙方又簽訂了轉讓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物資集團公司,由于這些行為僅是許可人或轉讓人與被許可人或受讓人之間的行為,不具有面向消費者昭示商標的標識功能,因此商標權人對涉案商標的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后的轉讓行為均不屬于商標的使用。其二,物資集團公司在受讓涉案商標后,委托他人制作了“GNC宣傳單”、“GNC包裝盒”、“GNC手拎袋”等宣傳品。但是,由于印制有“GNC”標識的包裝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產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標核定商品非醫用營養魚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此外,物資集團公司還主張其在廣告上非特定商品的廣告宣傳應屬于商標的使用,但是,由于物資集團公司只提供了其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合同已實際履行,故物資集團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第三,非醫用營養魚油的生產需要進行行政審批,但物資集團公司并未提交其進行相關行政審批的證據,故亦不能表明物資集團公司有正當的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標,且該理由在涉案商標復審時并未提出。綜上所述,應認定商標權人無正當理由三年停止使用涉案商標。一審法院關于商標權人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并進行了相應的使用行為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應予糾正。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5]第1352號決定中認定涉案商標不屬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應予撤銷的情形的結論錯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352號決定關于涉案商標三年未停止使用依法應予維持的認定錯誤,本院應予糾正。健康第一公司關于涉案商標三年停止使用依法應予撤銷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199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8號《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1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5]第1352號《關于第1129187號“GNC”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就第1129187號“GNC”商標作出予以撤銷注冊的裁定。
【案件評析】
一、注冊商標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的法律依據
商標作為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只有通過實際的使用,才能彰顯商標的價值,體現權利的存在,商標注冊制度就是希望藉由注冊的行政手續強化商標的使用。如果商標注冊之后,長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費國家資源,更妨礙他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自由,形成另一種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在大多數采用注冊主義的國家,盡管在商標提出申請注冊時不以有使用為前提條件,但是為了使商標體現其使用價值,一般都在商標法中規定商標注冊后經過一定期限未加以使用者,經申請,依法應撤銷注冊,使真正希望使用該商標的人有機會使用該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渡虡朔▽嵤l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痹撘幎鞔_商標注冊人在享有法律所賦予權力的同時,也須通過連續的使用來維護,承擔相應的義務,否則商標專用權就會喪失。因此《商標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障注冊商標的有效利用,充分發揮商標的作用。
從規定中可以看到撤銷注冊商標要件為:一、須注冊后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若間斷使用而其間隔未滿三年者,仍不得撤銷。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實,但在被申請撤銷之前,已經恢復使用者,亦不得撤銷;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計算,應當從申請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須無正當事由:此處“正當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進出口政策限制,破產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認為有正當事由;四、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視為使用,如果商標被許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證明者,則視為有使用,無論商標是否有辦理許可登記,不影響使用事實;五、對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證據應該是和注冊商標一致或視覺無差異。 二、注冊商標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審查準則
國家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注冊商標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時,針對商標權利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審查的準則主要是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還應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一、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一般為:
1: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
(一)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 上等;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 (三)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2:服務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入住表格、掛號卡、獎券、貿易標志、匯款單據、文具、信箋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包括發票、發貨單、紀念品、提供服務協議等。 3: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上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在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郵寄廣告等媒體或廣告方式中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報刊雜志應為新聞出版部門批準發行的)。
在展覽會、展示會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展示會上提供使用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照片等(展覽會、展示會應為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
在《商標公告》、法律文書、注冊信息公布、新聞媒體報道中有關商標的使用不視為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商標的變更、轉讓和續展注冊以及其他不具有商業意義上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實際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當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或加蓋其印章。
2. 當時人向商標局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這些證據必須包含如下特征:(1)能鑒別出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2)能鑒別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3)能鑒別出是否系許可、監控使用關系;(4)能鑒別出使用的確切時間;(5)真實、有效、合法。
3.下列商標使用證據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商標使用事實的依據; (1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2) 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3) 書面證言;
(4) 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等; (5)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 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審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案件的過程中,商標局不會將相關證據專遞給對方申請人。如果當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閱與本案有關案件證明材料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商標局同意后,才可以查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不實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反證。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對另一方提供的證明有疑義,應當就證明的真實性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國家指定的有關部門請求確認。確認期間,商標局中止審理。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钡囊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審的,該撤銷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商標局將對該撤銷決定予以公告。 三、關于本案幾個焦點問題的分析 本案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是否可以視為注冊商標在核定的“非醫用營養魚油”商品使用; 2,“使用意圖”是否可以視為“實際使用”;
3,在一審中提到的“非醫用的營養魚油”商品需要得到審批是否能作為其不使用的理由。
通過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證據我們可以得出其在“蜂蜜”商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標,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注冊商標使用在了核定的“非醫用營養魚油”商品上,根據目前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如果沒有在注冊商標核定注冊的商品上使用,就應該視為沒有對注冊商標進行實際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根據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證據,不能得出其在注冊商標核定注冊的商品上使用,竟以商標權利人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來認定其真正使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在一審法院中,商標權利人主張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魚油類產品屬于保健食品,應當經過衛生部的審批才能進行生產、銷售,認為其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但其并未在復審過程中提交其進行相關行政審批的任何證據,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要投入生產的設備和計劃,應該不能予以認可。但如果在商標評審過程中,商標權利人確實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并已經進行了投入生產或銷售的相應準備,可以視為其具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注冊商標撤銷三年停止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證據的要求也是相當嚴格的,在準備使用證據時,只有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才可能確保注冊商標不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