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哈爾濱市專利發展資金的管理(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2〕66號)、《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政策的通知》(哈發〔2013〕2號)和《哈爾濱市專利管理辦法》(2004年市政府第117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發展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在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實現我市專利保增長、優結構、促轉化的發展目標。
(一)國內外專利申請資助,用于支持國內外專利申請。
(二)發明專利運用資助,用于支持發明專利轉化實施。
(三)專利優勢示范企業資助,用于支持專利優勢示范企業的培育與激勵。
(四)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用于專利宣傳、專利培訓和人才培養、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臺建設及維護。
(五)專利行政執法與維權援助,用于專利行政執法、專利維權援助工作的開展。
(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
第五條 發展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顚S、獨立核算,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確保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第六條 各區、縣(市)可根據當地財政實際情況,設立專利發展資金,用于本地區專利發展。
第二章 發展資金資助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申請國內外專利申請資助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且專利第一申請人申請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二)專利申請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機構受理并已繳納申請費用。
(三)未獲得政府專利資助資金。
(四)申請專利資助自專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受理通知書的申請日為準)。
第八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標準:
(一)在哈高等院校的專利申請資助,采取僅資助發明專利申請、按年度一次性申報的方式。年度專利申請量同比增長20%以上,按本年度發明專利申請量的50%資助;年度專利申請量增長未達到20%,按本年度發明專利申請量的40%資助。發明專利申請最高資助1000元/件。
(二)在哈注冊企業的專利申請資助,采取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方式。發明專利申請資助2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300元/件。
(三)在哈科研院所的專利申請資助,發明專利申請最高資助1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150元/件。
(四)個人專利申請資助,發明專利申請最高資助5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75元/件。
(五)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發明專利10000元/件。每件專利只資助一個國家(特殊情況不超過3個國家),同一個技術方案只資助一次。
第九條 發明專利運用資助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的職務發明專利。
(二)發明專利不屬于財政經費支持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
(三)發明專利授權后運用滿一年以上。
(四)運用發明專利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發明專利運用資助的標準:
資助經費采取一次性事后補助方式進行。資助額度為每項發明專利最高資助10萬元。主要用于發明專利的后續開發。
第十一條 專利優勢示范企業資助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從事專利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服務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40%以上。
(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齊備,工作經費落實到位。管理和技術人員知識產權普及培訓率達到90%以上。
(三)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
(四)企業專利技術轉化率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第十二條 專利優勢示范企業資助的標準:
專利優勢示范企業示范期為兩年,示范初期資助經費15萬元,期滿通過驗收的,最高資助經費10萬元,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專利優勢示范企業資格。
第三章 發展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發展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監督與管理。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安排,編制發展資金預算和決算,并負責編制年度發展資金使用計劃并負責日常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審核批復發展資金預算和決算,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撥付資金,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對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受到發展資金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顚S、獨立核算,確保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五條 申請發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發展資金的行為,一經發現,全額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實施!豆枮I市專利補貼資金及知識產權宣傳培訓費管理辦法(試行)》(哈科聯〔2003〕1號)、《哈爾濱市對運用發明專利給予資助的實施細則(試行)》(哈科聯〔2009〕10號)、《哈爾濱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哈科聯〔201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