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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近似”判定案例大匯總
      2015-7-13 10:00:17

      近年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大小問題,尤其是知識產權方面,更是很多企業關注的重點,我們都知道,如果沒有商標和專利,那么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將很快被他人所取代,所以企業想要站穩市場地位,要做的就是提前做好知識產權布局,并做好有效的防御和預防工作,這樣將產品投入市場,加上宣傳推廣及優質的產品質量,那么企業在現代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將立于不敗之地。

      此外,還需特別注意的就是面對各種侵權行為企業該怎么辦,尤其是典型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近似判定的案例,在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指外觀設計專利是最多的,而且在判定方面會涉及多方面的內容,不過判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基準一般遵循: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是如何判斷兩個外觀專利是否相同或近似呢?下面我們就根據具體案例來分析一下吧!

      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近似”判斷

      判定被控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似,應當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整體視覺效果比對是判斷二者相似與否的主要標準,輔之要部的比對。通俗而言,就是要判斷兩個產品是相同還是近似的,但是對于“近似”判斷,一般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常常是:說近似就近似,說不近似,就不近似。而且在很多判決書中也沒有充分的說理和推斷。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標準探析

      原告徐小軍訴稱,其于2011年10月提交了名為“班臺(至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后發現被告天津宏潤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宏潤公司)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承擔訴訟費用。被告宏潤公司辯稱,被告的家具與原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有實質差異,且原告產品屬于現有技術,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已經生產相同的產品,被告行為不侵權。

      法院經審理發現,該案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均為辦公桌,屬同類產品。對比被告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區別較大,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被告產品并未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對比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從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已經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后被告向法院提出先用權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徐小軍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定分析

      一、如何判斷產品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了判斷外觀設計侵權的一般性原則。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時,首先要認定兩種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產品,這也是進一步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的前置條件。即如果消費者購買的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即便二者相同或者相近,也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或者誤認,就不存在侵權的可能。

      二、關于一般消費者的認定

      不同的判斷主體因其認知能力和專業知識不同,對兩件外觀產品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理解也不同,所以侵權判定主體的預設對于侵權的認定意義重大。目前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主體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般消費者視角和專業技術人員視角!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采納了一般消費者視角,即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這里的一般消費者其僅代表不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所在領域的普通購買、使用者。

      現實實踐中最主要的爭議有:不同用途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確定;中間產品一般消費者的判斷問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還是“被控侵權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確定問題。關于不同用途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確定,還可以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用途系專業技術領域,應以該技術領域的使用者為一般消費者;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用途系日常生活,一般消費者應認定為普通社會公眾。

      三、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標準和方法

      關于侵權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整體視覺效果模式: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該判斷標準是在實踐中沿用已久的混淆標準和新穎點標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于上述兩種標準在實踐中都有各自的弊端,因而整體視覺效果標準便在二者的基礎上取舍后確立起來。其中混淆標準是指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應當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在具有購買者通常所具備的觀察力的一般消費者眼中,兩項設計在外觀上相同或者近似,觀察者在誤認為二者為一產品的基礎上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認定侵權的成立。

      對于判定新穎點標準,則應當以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包含有能引起一定群體消費者注意的創新設計,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含了同樣的創新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同樣包含了外觀設計專利中一般消費者能夠觀察到的創新設計,即構成侵權。


      從多方面了解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為了保證判決的指導意義及權威性,今天我們會從2012年到2013年公開的最高院公開的29份關于外觀專利侵權的判決,再加上2013年50件典型案例中的(2012)長中民五初字第0620號判決和2012年50件典型案例中的(201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98號判決,共有31份判決。

      其中涉及“近似”性判斷的判決共有八份,下面我們從這8份中抽調三份為大家做分析介紹:

      一、(2012)民申字第57號

      二、(2012)民提字第171號

      三、(2012)民申字第216號

      三、(2012)民申字第216號

      四、(2013)民申字第29號2013年50典型第1件

      五、民申字第258號

      六、(2013)民申字第2271號

      七、(2013)民申字第2272號

      八、(2012)長中民五初字第0620號2013年50典型第9件

      注:如果大家對這些案例想進一步了解,還可以自行查找。

      從這些判決書中可以推斷出一些共有思路,也就是確定被訴侵權產品要素與外觀專利要素之間的關系;根據要素與要素之間的關系,分析區別點的影響;根據區別點的影響,確定是否“相似”。

      對于涉及的對比要素,根據判決書描述的影響(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顯著影響),可以分為四類:影響大的要素、影響小的要素、未描述其影響的要素(其他要素)及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要素:

      由這三個案例可見,法院認定“近似侵權”會從四方面考慮:

      一、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分析中,存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的影子。所以大家要從這幾個問題中找答案:是否看到了全面覆蓋的影子?可以合理推測,如果被訴侵權產品中不包括專利外觀設計中的影響大的要素,結論會是什么?不包括專利外觀設計中的影響小的要素時,結論會是什么?

      二、對于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要素對“近似”性判斷的影響。上述獲得的判決文書對被訴侵權產品中增加要素未影響侵權認定的理由有如下幾種:

      1、要素是由產品相應部件的功能限定的,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2012)民申字第216號);

      2、如果這些附加的設計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則對侵權判斷一般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否則,他人即可通過在外觀設計專利上簡單增加圖案、色彩等方式,輕易規避專利侵權((2013)民申字第29號)。

      3、(2013)民申字第29號判決的指導意義會可能什么很重要。

      首先,該判斷為最高院的判決;其次,該判決為是2013年50個典型案例中的第一個。最后,該判決主文布局說明:這可能是最高院有意要“創立”某些規則。所以可見:在2013年,最高法院將此判決作為50個典型案例的第一個案例,是具有深意的;是想確定一種“近似”判斷的規則嗎?

      三、判決書對要素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大小考慮的因素進行了明示。根據上述判決書內容,某一要素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有以下考慮:

      1、顏色、尺寸等方面的差異,不影響判定構成侵權((2012)民提字第171號);

      2、要素數量及稍高或稍低,影響不大((2012)民申字第216號);

      3、功能所限定的要素影響不大((2012)民申字第216號);

      4、細微差別影響不大((2012)民申字第216號);

      5、容易被一般消費者觀察到或關注的要素影響大((2013)民申字第29號、(2013)民申字第258號、(2013)民申字第2271號、(2013)民申字第2272號);

      6、設計空間相對有限部分影響小,設計空間相對較大的影響大((2013)民申字第29號、(2013)民申字第258號)。

      7、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最高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對“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情形規定的兩種: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判決書中僅涉及第一種,未涉及第二種。

      分析總結:由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對于要考慮的“現有設計”,后續可能有兩種來源:一是無效階段的對比設計;二是訴訟階段當事人提供的對比設計(如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證據,作為證明設計要素為現有設計要素的證據等等)。這一點,還可能需要繼續關注法院的動向。

      四、我國法院外觀設計侵權的標準趨向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還查詢了2011年重要判決書。相關的有201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在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與中山市南區佳藝工藝家具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4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在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的前提下,裝飾圖案的簡單替換不會影響兩者整體視覺效果的近似”。最后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判決。

      目前我國法院“近似”的判斷正在靠近“創新性標準”!皠撔滦詷藴省钡年P鍵點在于準確認定外觀專利的“創新點”。而“創新點”的確定,有賴于“現有設計”的確定;谏鲜鱿嗤脑,由于我們外觀專利不涉及實質審查,對于“現有設計”的確定,對于“創新點”的確定還有待于更多的探索。

      對于外觀設計侵權案件,還有一部分會選擇不維權,主要原因在于擔心該外觀專利會被無效,還有一部分人覺得維權還需要花錢,同時也不懂如何維權,因此就放之任之,最后造成嚴重損失才后悔莫及。在這個知識產權經濟時代,如果不及時做好維權公司,損失是小,對公司名譽造成傷害就成大事咯,因此企業一定要正面侵權問題,并及時處理,如果實在不懂要怎么辦,那么就趕緊點擊在線QQ或撥打熱線0451-51685069免費咨詢吧!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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