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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商標注冊之 逐一&馬德里
      2014-8-23 12:58:21

      1、逐一國家注冊商標

      商標所有權人直接向各個國家/地區商標主管機關分別遞交注冊申請的注冊方式,也稱“逐一國家注冊”,是國際商標保護最常用的一種方式,是與一些國際性或區域性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注冊方式相對而言的保護方式,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或者“申請在先”原則,各國注冊所需時間差異較大,短的僅需半年左右,長的則需4-5年;各個國家的商標有效期、費用和使用要求也各不相同。

      其主要特點:

      1.快捷、便利,注冊周期視各國法律和慣例而定;

      2.對申請注冊的進展情況可以及時通過國外合作方律師了解;

      3.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任何時候申請,提交申請時可以改變商標的注冊形式、修改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一般不受制于國內商標注冊的情況,非常靈活,且注冊成功后都會頒發商標注冊證。


      2、馬德里體系注冊商標

      商標所有權人通過向國際知識產權局馬德里體系提交一份申請使用一種語言及支付一項低費用的申請而在多個國家中尋求獲得商標保護。順利的情況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最大的特點就是省事、省錢,商標一次申請可指定多個國家,只用提交一份申請,統一繳納申請注冊費用,一般2年內都可以完成。

      其主要特點:

      1.省事、省錢,一份申請可以要求在多個國家注冊保護;

      2.順利的情況下,省去了各國律師費,可以極大的節約注冊成本。

      3.基礎商標須在國內已經申請或已經注冊才可以申請馬德里注冊。

      4.無注冊證,馬德里注冊僅有國際局統一頒發的一份注冊證明,效力類似于國內的受理通知,準予注冊的只有授權通知。

      5.駁回風險,一方面由于馬德里注冊官方不受理查詢,另一方面馬德里注冊須基于國內申請或注冊才能提交,遇到駁回答辨的幾率稍高。

      6.中心打擊原則,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5年內,國內基礎申請或注冊商標無效的,整個國際注冊也會被無效掉。

      兩種途徑的比較

      ※逐一國家商標注冊

      優點

      逐一國家注冊是指企業通過代理或其他方式,將自己的商標送到需要保護的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分別辦理注冊手續的方法。

      1.可以獲得注冊國家的注冊證,而不像馬德里國際商標僅由國際知識產權局下發一份國際注冊證和后期陸續下發的授權通知。

      2.部分國家在辦理時非?,如新加坡、英國僅在半年左右就可以下發商標注冊證,如企業重點出口國是這些國家或地區時,建議選擇單一方式辦理。

      3.單一方式辦理即由代理直接轉送至國外代理,在每一個國家商標注冊申請中,都會有專門的對應的專業律師/代理人予以監控申請流程,而馬德里方式則不具備,如在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國中出現一些審查意見,馬德里程序本身無法解決,只能再次委托當地國律師/代理人予以解決。


      弊端

      主要是費用上,所有國家都進行單一方式辦理一般會產生較高的注冊成本。其次,是在流程跟進上,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外合作方的服務,同一批次啟動的幾個國家的商標注冊可能存在專業水平和時間上的差異。另一方面,如果同時啟動大批量單一國家的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根據每個國家的文件要求準備材料,導致工作量增大、事務繁瑣、跟進麻煩。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優點:

      1. 截止日前,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共有95個,通過馬德里申請國際商標省事、省時及省錢。

      2. 2008 年9 月1 日起,除三個純協定國(阿爾及利亞、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之外的其他所有成員國都僅可以以國內申請基礎(即商標的受理)便可以延伸,這極大的提高了商標國際注冊的可操作性。


      弊端:

      1. 國家/地區的局限性:除馬德里成員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都只能采取單一注冊方式。

      2. 需要前置條件:需要在原屬國先進行注冊或申請。(必須跟國內的基礎申請或者注冊一模一樣,即標樣/商品/申請人名址等須一致

      3. “中心打擊”原則:如五年內國內商標基礎喪失,則會影響或牽連指定成員國。

      4. “三省”(省錢省事省時)原則僅是總體而言,某些情況下并非如此,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

      ● 針對部分成員國,并不省時,如英國、法國、德國、新加坡、美國、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等諸多較為發達的國家,通過單一方式辦理往往在1年以內,最快的可能在半年以內就可以下發證書,然而,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相當于需要中國商標局-國際局-各國當局的中轉,反倒使其辦理時間延長。

      ● 針對部分成員國,并不省費及省事,如美國、新加坡、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往往因其商品保護不允許商品概念過大,而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辦理時又必須按照國內基礎予以翻譯,如遇到商品概念較大或不屬于規范的尼斯分類商品,則容易下發審查意見,出現審查意見則還需要單獨委托國外律師予以答復,產生額外的費用,而且使得手續變得復雜,如果馬德里轉發的各國官方意見未收到,則還很有可能錯失答復機會。

      ● 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指定各國通常不會單獨下發證書,這對于有些企業來說在宣傳等方面會是一個不小的麻煩。 不過,如果某個指定國做過當地的駁回復審還是可以要求單獨發證的。


      綜述:

      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與逐一國家商標注冊,各有千秋,我們作為專業代理人員,應當根據每個商標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去制定相應合理的申請方案。針對同一次擬申請的國家/地區,兩種方式可以單獨采用,也可以靈活地結合起來使用,理性地幫助商標申請人節省時間,節省費用和簡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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