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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外包裝專利保護很需要!
      2019-11-1 13:47:59

      如今,食品生產日趨同質化,無論是口味還是制作工藝,各個廠家之間的差距都變得越來越小,黑龍江很多商家很難在市場競爭中與對手拉開距離。食品包裝是食品商家在追求產品差異化可以做的文章的一個部分,很顯然,這對于食品瓶來說將會迎來新一輪的發展機會。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會發現目前市場上的食品包裝也非常的雷同,除了標簽上的品牌名稱有所區別,有時候兩個廠家生產的食品,食品瓶外包裝看上去竟然是差不多的。這主要是食品瓶生產的工藝水平不高,非常容易模范,導致廠家之間模仿抄襲現象非常的突出。

      現在,隨著黑龍江食品廠家對于產品差異化要求越來越高,在食品包裝上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何有效遏制食品外包裝被模訪和抄襲也成為了關注的焦點。這其中加快食品瓶包裝外觀專利保護,以及相關行業規定的出臺就顯得非常的迫。



      哈爾濱市某知名酒業(以下簡稱“甲公司”)是一家國營老酒廠,因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酒瓶及酒盒外包裝未及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導致多年經營的老牌酒盒及酒瓶包裝被某市某酒業(以下簡稱“乙公司”)惡意挪用,不僅如此,對方還搶先在該酒盒及酒瓶上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

      乙公司在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后反過來對甲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致使甲公司帶有此包裝的白酒在市場上的銷量大減,并且處于非常被動的狀態。



      如何判別外觀侵權佰龍公眾號 bailongip實踐中,包裝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數量較多。在這類案件的侵權判斷中進行設計對比時,要考慮產品種類確定、設計空間大小、整體視覺效果等多個因素。在今天的這篇文章中,作者結合典型案例,為我們進行具體分析。到底該如何判斷呢?



      前言

      對于包裝產品的設計,雖然很多人的第一感覺是此類產品沒有蘋果手機那般具有技術含量和時尚魅力,但是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判斷中,并不是僅憑日常經驗和印象就可以做出令人信服地侵權與否的結論。

      1.包裝類產品的功能和特點

      所謂包裝就是為了保護商品、便于對商品件數與重量的計量以及運輸的安全而給商品施加適當的材料或容器以及為了商品的促銷、提高商品附加價值而在包裝上實現視覺傳達的功能,以起到從前由營業員所起的導購的作用。從此定義可看出,包裝類產品的功能基本有兩個方面:第一,保護商品、使商品便于運輸和使用;第二,介紹商品、推銷商品,從而達到告知消費者商品信息的作用。第一方面的功能是通過包裝的形狀并選擇合適的材料實現的,第二方面的功能是通過包裝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實現的,尤其是包裝表面的圖案和色彩在介紹和推廣商品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包裝類產品包括包裝盒(箱)、包裝瓶(罐)、包裝袋等。見下面各圖。


      包裝類產品上通常會有一些文字,這些文字包括品牌、商品名稱、生產廠家與廠址、商品成分、內容量、型號與規格等必需的資料信息文字,還有商品用途、注意事項、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等說明性文字,以及宣傳性文字。

      2.侵權判斷中設計對比的考慮因素

      2.1產品種類的確定

      在判定產品種類時,以包裝產品的用途為分類標準,與包裝產品所容納、所附著的產品即被包裝的產品無關。比如,酒的包裝瓶和藥的包裝瓶屬于相同種類物品,而不是不同種類物品。產品在外觀設計國際分類表中的分類不同,并不意味著產品種類不同,產品的用途是判斷的主要依據。以用途為準的同時,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以及產品銷售時的貨架分類位置以及設計目的等因素。

      對于包裝類產品與包裝類產品上使用的標貼,二者也構成相近種類的產品。前者在使用狀態下均是立體產品(即使是包裝袋),后者為平面產品,后者在實際使用時需要附著在前者上。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圖案,即在前者做出圖案設計時,二者的核心設計元素會都落在圖案上,而且標貼作為產品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與包裝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二者的圖案設計可以完全相同。如下圖湘辣王辣椒醬的包裝罐和標貼。


      包裝罐的圖案通常是印刷在標貼上,然后將標貼粘貼在罐體上,也就是說標貼屬于包裝類產品的零部件。盡管二者的產品名稱和分類號不相同,前者為09類,后者為19-08類,但是標貼的設計目的就是用于立體的包裝產品,用于實現前述的包裝類產品第二方面的功能,即介紹和推銷的作用,而且標貼作為平面產品,其可以隨意附著在各種包裝產品上。另,外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相應圖案可以直接印刷在罐體上,雖然這時包裝類產品上沒有標貼這個零件,但就圖案對消費者產生的視覺感受而言,標貼上的圖案帶來的裝飾效果與包裝產品上相同圖案帶來的裝飾效果是一樣的。因此綜合上述因素,包裝類產品與包裝類產品上的標貼屬于相近種類的產品。

      相反,如果不能將二者作為相近種類產品進行比較,那么從獲得發明創造的角度來說,就很容易實現規避侵權。如當包裝罐為涉案專利產品,標貼為被控侵權產品時,獲知包裝罐表面圖案的基礎上,被控侵權人很容易做出相應標貼,并可以隨意附著在各種形狀的包裝罐或者其它包裝類產品上。當標貼為涉案專利產品,包裝罐為被控侵權產品時,被控侵權人將標貼上的圖案結合極為常見的包裝產品形狀得到相應的包裝罐產品也是顯而易見的。

      案例1: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41號民事裁定書中,涉案專利產品為“餐具用貼紙(檸檬)”,被控侵權產品為玻璃杯(見圖5和6)。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圖案系通過油墨多次疊加印刷形成,并非使用貼紙一次性形成。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不屬于相近種類產品。對此,業界有不同的意見,本文對最高院的觀點也持異議。理由在于,包裝類產品上的圖案本身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才可以表達出來,無論是借助標貼還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直接和立體產品成為一體,都不應當影響二者作為相近種類產品進行比較。


      2.2設計空間的大小

      包裝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要依據其內裝的商品對設計的限制程度,即包裝產品的功能、制造產品的技術、是否有裝飾的需要以及現有設計狀況等綜合考慮。盡管很多的包裝類產品的設計具有較大的變化自由度,比如日常生活中的酒瓶、食品包裝罐的形狀及其表面的圖案,但有時產品的功能向度遠大于裝飾向度,甚至可能到了沒有裝飾考慮的程度,因此并不能斷言所有的包裝類產品的設計空間都是較大的。比如一些電子器件、藥品等商品的包裝,見下圖7手機等商品的包裝盒和圖8藥片泡罩包裝,外形與被包裝的商品緊密配合,從而外形上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因此包裝產品的形狀的變化自由度是多大,需要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判定。比如在美國一個類似的包裝案例中,見下圖9“包裝電旋減光開關的蛤殼形塑料外包裝”,法官最終認定涉案專利是出于功能性的而非裝飾性的設計。


      2.3各個設計要素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2.3.1形狀

      從形狀上看,包裝類產品分為立體產品和平面產品兩種。形狀是產品設計的首要因素,在確定形狀的基礎上才進行圖案的構圖和布局。因此形狀是影響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重要內容,只有在形狀被認定為涉案專利產品領域的慣;蛘叱R娫O計的情況下,才會弱化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否則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比如下面圖10的五谷豐登包裝罐,其造型獨特,產品形狀存在創新。而對于圖11的海帶馬蹄包裝罐,其圓柱體形狀為慣常設計,形狀相對于罐體的圖案對于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就被弱化考慮。


      2.3.2圖案及文字

      圖案既有對包裝產品的裝飾作用,也有對內包裝的商品的介紹和宣傳作用。圖案對包裝類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也具有重要的影響。但圖案內哪些具體的設計元素能夠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還要依據具體的內容考慮其設計目的和功能以及現有設計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慮。


      圖案中的文字,如前所述,其字音字義是為了介紹和說明商品信息,在設計與設計的對比判斷中不對比文字的發音和含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包裝類產品上的文字(包括產品名稱在內)和數字的字體、字形和排列等是設計人員出于裝飾性考慮做出的設計,在對比判斷時要作為圖案進行對待,尤其是核心的文字。以下圖12-1至圖12-3的洗衣粉包裝袋為例。各個包裝袋具有類似的英文字母,圖12-1“Tiho”、圖12-2“Tide”、圖12-3“TiJiia”均處于包裝袋中央視覺矚目的位置,這些英文字母作為品名告知消費者品牌類的信息,三者的發音不同,除了Tide有固定的英文含義外,其它二字無特定含義。三者字母所處的位置、字體、字形的排列方式是需要重點對比的內容。

      2.3.3色彩

      色彩是包裝類產品的重要設計內容,色彩對于被包裝商品的介紹推廣和形成獨特的商品包裝以識別商品來源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在當前專利法下的外觀設計專利比對中,色彩是否納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要依據簡要說明的內容。如果簡要說明中聲明要求保護色彩,則色彩屬于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否則色彩不屬于對比的范圍。

      2.3.4透明部分

      對于具有透明設計部分的包裝類產品而言,應綜合考慮透明材料在該領域的使用狀況以及透明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如下圖13紅油豆瓣包裝桶,采用的透明材料是本領域慣常的材料,產生的視覺效果也是已知的。圖14酒瓶包裝盒“沸泉”采用半透明材料,并在表面加工出淺淺的條紋,這種透明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圖15化妝品瓶的瓶蓋部分采用完全透明的材料,可見到瓶口部分的形狀,這種可見的瓶口部分的形狀屬于產品設計的一部分,應當將其納入對比的范圍。但對比時不能將透明包裝所顯示的內裝商品的形狀和顏色納入對比范圍,比如內裝的餅干。


      2.4設計要點

      從立法本意上,考慮設計要點是為了體現涉案專利設計的創新之處,以便采用新穎點的判斷方法進行侵權判斷。從理論上說,設計要點應當體現與現有設計不同的區別設計特征。從包裝類產品申請文件的簡要說明中寫明的設計要點來看,申請人會寫明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或者寫明形狀是慣常設計或者是現有設計,設計要點在于圖案,或者設計要點在于形狀與圖案的結合。即使如此,設計要點的認定并不以申請文件寫明的設計要點為準,而應當在現有設計狀況的基礎上進行認定。不論是當事人自己舉證現有設計狀況,還是審判者自行調查和搜集資料,設計要點的認定都應當盡可能客觀。因此在侵權案件的審查判斷時,判案人員應當調查核實申請人所稱的設計要點是否為區別設計特征。在客觀認定的基礎上,再依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考慮設計要點對應的設計內容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這一點在當前業界已經有許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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