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程序相對的角度,聊一聊您使用的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后的應對方案:
首先回顧下“撤三申請”的概念和法律依據。
“撤三申請”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的簡稱,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一種申請程序。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接下來,我們就注冊商標已經被提出撤三申請和已注冊滿三年但尚未被提出撤三申請的兩種情況分別介紹:
一、注冊商標已經被提出撤三申請
1、程序通知
注冊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后,注冊人會收到商標局下發的《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通知中明確要求注冊人在收到該通知后的2個月內,提供該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據,又未說明注冊商標不使用理由,注冊商標就會被撤銷。
2、如何提供使用證據
那是不是提交了證據就意味著商標不被撤銷呢,那可不一定。
這里就有一個關鍵問題:提供的證據的有效性。
那什么才是有效證據呢?
有效的證據是能夠證明注冊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使用。即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商品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服務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在收集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時, 還應注意一下三點
(1)、證據中須顯示出注冊商標標識,且與注冊商標標識一致;
(2)、證據顯示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于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服務;
(3)、證據的形成時間是被申請撤銷的時間段。
總之,提供的使用證據需要真實有效,并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才能證明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事實,從而保證商標不被撤銷。
二、注冊商標已滿三年,未被提出撤三申請
此種情況下,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可以進行如下操作:
1、在三年期滿后重新申請相同的商標。
此方法是提前做預防,因為,他人對注冊商標提“撤三申請”,多數情況下是為了清除其申請商標時的障礙,而注冊人重新申請的相同的商標,對他人申請多設置了一個障礙,如此,其便會不再以此程序作為清除障礙的方案。
2、對商標的使用證據做好保存與固定。
在保存與固定證據時,可按照上述提供使用證據的要求進行(此處不再贅述),建議將每一年的證據分別建立文件夾進行存檔,這樣即使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請,也能從容應對。
結語:因撤三申請的主體不受任何限制,當下被作為清除障礙的方案被普遍應用,實踐中,被提出“撤三申請”的注冊商標也比比皆是。而如果您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達三年以上,就有可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提醒您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