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第28類):游戲器具,棋,智能玩具,體育活動用球,玩具機器人,游戲機,玩具,視頻游戲機,面具(玩具),紙牌。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42PLAY”與諸引證商標雖都有“PLAY”這一英文字母,但是“PLAY”使用在申請商標指定的“游戲器具等”商品上顯著性很弱,且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識別主體、整體認讀上存在一定差異,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應當可以將其區分開來,不致引起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評委最終也裁定申請商標在28類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當您申請的商標特別是對于已經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財力進入市場的商標被商標局駁回時,不要輕易放棄,還有駁回復審這一挽救的機會。但一定要請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代理。
關于本案,我司根據《商標法》及《商標審查標準》的相關規定,抓住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區分的關鍵點加以詳細的分析說明。我司認為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識別主體有很大差異,且“play”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二者整體讀音、呼叫及含義等方面也有很大差異,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區分,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最終本案申請商標也得以初步審定。